董香英律师
董香英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专职律师执业2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岩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董香英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4)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刘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包XX、人民陪审员王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X及其辩护人董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12日21时许,被害人孟X在海拉尔区中XX附近土产大楼内与女友鄂某发生口角,鄂某表弟岩X将孟X打伤。经鉴定,孟X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岩X予以处罚。
被告人岩X辩称,被害人的眼睛不是我打伤的。
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指控岩X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2日21时许,被害人孟X在海拉尔区中XX附近土产大楼内与女友鄂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岩X将孟X打伤。经鉴定,孟X左眼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岩X于2014年3月26日在苏州市被抓获。
2、寄押证,证实被告人岩X于2014年3月26日羁押在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岩X自然身份。
4、证人康X证言,证实2008年2月12晚,在海拉尔区中XX附近的一个小区的房子,岩X和孟X动手打了起来,岩X打了孟X面部两、三拳,孟X左眼往外淌水,之后把孟X送到医院。
5、证人鄂某证言,证实2008年2月12晚,在海拉尔区中XX附近的出租房,岩X和孟X拉扯起来,孟X眼睛受伤。
6、被害人孟X陈述,证实2008年2月12日20时许,在海拉尔区中XX附近土产大楼家中,岩X用右拳打在了我的左眼,感觉左眼有液体流出,左眼什么也看不见了。
7、辨认笔录,证实康X辨认出殴打孟X的岩X;辨认出岩X的姐姐鄂某;孟X辨认出殴打其眼部的岩X;辨认出岩X的姐姐鄂某。
8、法医临床学鉴定书,证实孟X所受损伤为重伤。
9、被告人岩X在公安机关供述,证实2008年2月12日晚上,去中蒙医院旁边一个住宅楼接鄂某,孟X骂我
和鄂某,然后他左手抓着我脖领子,右拳打了我脖子一拳,我的右手拽孟X的左手,吴X过来拉我俩,我就要倒下去,手支住地没倒下去,等我起身的时候,看见孟X在地上趴着,等他爬起来后我看见孟X的左眼眼皮红肿了,带着孟X去中蒙医院,医生对他眼睛进行了检查,当时孟X的眼睛就看不见光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提出被害人的眼睛不是其打伤的及辩护人提出指控岩X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的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陈述结合证人康X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伤害孟X的事实,故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岩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董香英,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法律系,自1997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 执业单位: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719********9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股权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