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公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孙XX、杨XX、玉X、陈XX、韩X、刘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1、杨X(被害人侯X2的父母)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X、何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及其辩护人周X,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齐XX,被告人玉X及其辩护人李X,被告人韩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毕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1及其委托代理人董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1、杨X自愿与被告人孙XX、杨XX、陈XX、玉X、韩X、刘X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六被告人亲属代六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1、杨X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1、杨X对六被告人出具《谅解书》,并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1、杨X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1、杨X撤回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
董香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