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香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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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孙XX、杨XX、玉X、陈XX、韩X、刘X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董香英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33人看过 举报

2020-06-13

律师观点分析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公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孙XX、杨XX、玉X、陈XX、韩X、刘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1、杨X(被害人侯X2的父母)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X、何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及其辩护人周X,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齐XX,被告人玉X及其辩护人李X,被告人韩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毕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1及其委托代理人董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1、杨X自愿与被告人孙XX、杨XX、陈XX、玉X、韩X、刘X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六被告人亲属代六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1、杨X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1、杨X对六被告人出具《谅解书》,并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1、杨X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1、杨X撤回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
董香英,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法律系,自1997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 执业单位: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719********9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
1150719********90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