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北京市丰台区某某某某房屋系杨×与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杨×1作为杨×与赵×的儿媳,理应知悉该房屋由二人共同所有,而杨×1仅与赵×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恶意,也不符合我国《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不能排除二被告有恶意串通的可能。且杨×1并未向赵×支付购房款,该房屋亦一直由杨×与赵×居住使用。现杨×起诉要求确认赵×与杨×1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