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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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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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644号

发布者:刘安艺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6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二原告提交的字条虽有修改,但其中有“未还”的表述,且彭某某口头认可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并承诺偿还,结合存折取款记录及二原告的陈述,足以证实马某某和彭某某之间已经建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其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刘某某、马**作为马某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就该债权提出主张。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刘某某、马**要求彭某某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忠告,百姓之间从事民间借贷,最好规范借款协议,借条或欠条,最好还要有银行转账记录。因为,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合同成立并生效不代表履行,所以,只有借款协议,欠条或借条,届时不还就要通过诉讼解决。到了法院就要通过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现在许多民间借贷大部分是债务人联系不上找不到,通常是法院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在没有债务人出庭陈述事实和质证的情况下,法院就要审查原告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如果既有协议,欠条或借条,又有银行转账记录,法院直接就可以缺席判决被告还钱。反之,如果没有银行转账记录,只有借款协议,欠条或借条,法院一般就会让原告撤诉,等原告找到履行证据后在起诉,否则就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那样就会涉及一事不再审原则,以后即使找到证据,法院也不会再受理了。所以,不要以为民间借贷案件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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