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靳某欧要求某某律所赔偿(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魏某某负担的诉讼费,理由不当,该诉讼费系魏某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部分的诉讼费,应由魏某某自行负担。由于某某律所已完成委托事项,其中虽有瑕疵、过错,但法院已判令某某律所对此承担责任,故靳某某要求某某律所退还代理费26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并不充分,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靳志刚要求某某律所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损失,但靳某某未对此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律所作为受托人,应当以其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勤勉、尽责的完成委托事务,而某某律所在其代理的诉讼中,未向协和医院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靳志刚委托他人另行起诉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发生新的代理费,某某律所对此负有责任,应当赔偿靳志刚又提起诉讼的代理费损失。法院作出此判决是从考虑到靳志刚属于弱者的角度给予了较大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