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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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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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刘安艺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5日 799人看过 举报

2017-05-05

律师观点分析

对责任认定及事实认可,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有异议。医疗费单据因原告属于擅自转院,我们不认可医疗费。伙食费按司法解释,没有住院应该是没有伙食补助费,我们不认可伙食费。交通费也是按司法解释,原告方应按普通交通工具为准,不应是出门必定是打车、自驾车的情况,因此所产生的交通费、加油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精神损失费我们也不认可,依据司法解释原告没有伤残,我们不认可精神损失费。

    魏某某要求的医疗费损失合理的部分可得到法院的支持;魏某某要求的交通费,酌情予以确定;魏某某要求的伙食费,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魏某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虽其损伤不构成伤残,但因受伤的部位在面部,结合魏某某的年龄,考虑应给予其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刘安艺律师,法学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该所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合作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继承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1110120********58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