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对责任认定及事实认可,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有异议。医疗费单据因原告属于擅自转院,我们不认可医疗费。伙食费按司法解释,没有住院应该是没有伙食补助费,我们不认可伙食费。交通费也是按司法解释,原告方应按普通交通工具为准,不应是出门必定是打车、自驾车的情况,因此所产生的交通费、加油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精神损失费我们也不认可,依据司法解释原告没有伤残,我们不认可精神损失费。
魏某某要求的医疗费损失合理的部分,可得到法院的支持;魏某某要求的交通费,法院可酌情予以确定;魏某某要求的伙食费,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魏某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虽其损伤不构成伤残,但因受伤的部位在面部,结合魏某某的年龄,法院可考虑应给予其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刘安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