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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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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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

发布者:刘安艺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3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律所招聘国际部总监时,要求入职的人员有博士学位。尹某入职后,律所要求其出具博士学位的相关证明,尹某不能提供。尹某以欺诈的方法获得岗位,律所于2013年9月5日解除与尹某的劳动关系,律所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律所已支付尹某2013年8月工资,2013年9月1日至3日的工资是尹某没有来领取。2013年9月4日至5日,尹某没有出勤,律所不应支付其工资。尹某虽负责接听热线电话,但通话时间长则十几分钟,短则十几秒,且尹某并不在律所坐班,故不存在加班情形,不同意尹某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但是,**律所称尹某没有博士学位、以欺诈手段入职,但**律所提交的求职简历及人员信息登记表均显示尹某填写的教育情况为博士在读,并无其有博士学位的表述,以及**律所称尹某业务不熟练、不服从管理,因未举证,法院未能采信导致败诉。本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完善用工制度和员工档案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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