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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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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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安艺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3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通开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陈某某依照协议约定按期向通开公司腾退交付了被拆迁房屋,故通开公司本应依约向陈某某交付回迁安置房,但随后双方因安置房价格如何确定即协议约定的“市场价”应如何理解的问题产生争议,该争议是本案争议焦点,对此,本律师认为:

第一,从双方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原被告双方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法律关系,由被拆迁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以改善生活居住条件是我国进行拆迁并出台相应政策法规之本意。但若将协议约定的“市场价”理解为现今已成倍增长的市场价,则会发生拆迁方以低价取得被拆迁人房屋又以高价安置被拆迁人的情况,这不仅严重损及被拆迁人利益,亦显然与我国拆迁政策法规原有之意背道而驰;第二,从协议具体内容来看,协议签订后通开公司即向陈某某出具了收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款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多退少补,故应视为陈某某已在协议签订后即向通开公司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按照通常理解,房款支付当时购房价格应已经确定,即当时的市场价格,通开公司以部分房款已支付数年后的市场价主张购房款显与常理不符;同时,协议仅对通开公司应向陈某某交付安置房进行了约定,而对于交付期限未作任何限制,现距陈某某签约交房已近7年,通开公司至今未向陈某某交付回迁房,且其所付周转费亦未随市场行情增长,现将房价上涨、不及时交付安置房的风险悉数负于陈某某之身显失公平;第三,从格式条款的提供角度理解,本律师认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诉争协议系通开公司所提供之格式文本,协议中对于“市场价”的判断时点无任何定语约束,现市场价较之协议签订之时已大幅增长,故应对此做不利于通开公司的理解;第四,从合同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来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双方均同意按照“本区域基准价格”即每平米8209元确定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故亦应按照每平米8209元的价格标准确定陈某某回迁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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