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不应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左XX不属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涉案房屋虽已转移登记在张XX名下,而张XX在明知该房屋系张XX和左XX共同所有,且知晓左XX与张XX立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受让涉案房屋时并非善意。
刘安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