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涉案房屋系于被继承人刘×4、闫×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刘×4的房产份额,无遗嘱存在,应由其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闫×1的房产份额,包括闫×1依法应继承的刘×4的房产份额,由于闫×1留有代书遗嘱,本案中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代书人均出庭作证,原告方亦提供现场录像证实立遗嘱时的情况,故该代书遗嘱确系被继承人闫×1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涉案房屋中属于闫×1的份额应按此遗嘱处理。
据此,刘×1可根据涉案代书遗嘱以及法律规定,继承涉案房屋四分之三的产权份额,刘×2、刘×3可各继承涉案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相应的折价款数额,亦据此结合各方达成一致的补偿基数,进行计算。
律师建议,除了公证遗嘱外,见证的遗嘱最好全程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