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北京市丰台区小郭庄5号房屋系田×1在与马×1结婚前由单位分配取得的承租公房,二人结婚后未对该房屋进行翻建,故房屋因拆迁取得的利益应由田×1个人享有。拆迁补偿款中涉及到马×1个人分得的部分即临时安置补助费9000元,在其去世后,应由其继承人即其母代×、其女马×、陈×、其夫田×1依法继承。因原告马×系《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的实际居住人口,其亦应取得临时安置补助费9000元。原告提交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复印件,现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以田×1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现在城市公有住房拆迁,基本上都是行政征收的腾退搬迁,与以前的拆迁不同。现在基本上补偿只针对公房的承租人,并且与户口脱钩,如果居住面积过小的,根据征收补偿的政策可以限价购买第二套优惠房。私有产权房屋一般都是依据产权证的面积进行补偿,与户口无关。只有农村宅基地拆迁目前还是与户口挂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