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市场价”应如何理解。
市场价应为《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本区域基准价格”8209元每平方米;**公司则主张市场价应当为2014年的市场价,即使按照2009年的市场价,也应增加标准重置价及装修费用。当事人对合同条文发生争议时,必须探究当事人内在的真实意思表示。探究当事人内在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对合同条款如何解释。对合同进行解释,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是否应按照2014年的市场价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是《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的目的在于使被拆迁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回迁安置房以改善生活居住条件,若将该“市场价”理解为拆迁数年后增长数倍的市场价,则会产生拆迁方以低价取得被拆迁人房屋又以高价安置被拆迁人的情形,且双方于2009年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公司至今尚未向陈某交付房屋,若以2014年的市场价格确定购房价格,显然有违签订该协议的目的并显失公平;2009年11月30日,陈某向**公司支付了回购房屋的暂存款,**公司认可该款项为陈某支付的部分购房款,因此以当时的市场价确定房款方符合常理。
关于是否应在2009年区域基准价基础上增加装修费用3000元每平方米及标准重置价1450元每平方米。**公司二审中提交的北京市住建委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网页打印件仅表明其于2014年向北京市住建委申报的帅府小区的精装修造价为3000元每平方米,无法证明**公司与陈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约定的购房价格中不包含装修费用及2009年的装修造价,故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标准重置价,《拆迁补偿协议》并未约定被拆迁人购买回迁商品房的价格应包含标准重置价及2009年标准重置价的具体数额,**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前曾向被拆迁人送达过《专家鉴定意见书》,且其在一审中同意按照“本区域基准价格”即8209元每平方米确定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其在二审中提出应增加标准重置价1450元每平方米,依据不足,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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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