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米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公司向米某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整,米某某确认除上述费用外**公司不再拖欠其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任何费用。米某某现所主张的提成及加班费均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且发生于《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签订之前,依据该协议书的约定,**公司无需再行支付。因此一审法院对米某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及拖欠提成工资、加班工资的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判决驳回了米某某关于9150元奖金及补偿金的请求,现米某某又主张拖欠该笔奖金的补偿金,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且就此未再申请仲裁,故一审法院不再予以审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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