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首先,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借条以及上诉人妻子与被上诉人的通话录音,证明被上诉人及其儿子从韩某某家共取走贰拾万元现金,被上诉人对该事实表示认可。被上诉人虽否认借条的正文是其书写,但主张该笔欠款已过诉讼时效,则从侧面可以证明被上诉人认可双方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存在。其次,被上诉人主张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其从上诉人处取走的二十万元是从为上诉人垫付的四十万元购买机器设备款中退回的钱,但被上诉人并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如果是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处取回之前垫付的钱,应写收条而不是写借条,被上诉人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第三,上诉人认可购买机器设备等费用三十多万元是由被上诉人支付,但这些钱是被上诉人的合伙投资款,故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以及相关款项是投资款还是垫资或借款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综上,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合伙关系,一个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被上诉人否认借条不是其书写,但借条上的签字其并没有否认,其也没有申请笔迹鉴定来推翻借条的真实性,被上诉人又认可从上诉人处取走十万元钱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且上诉人已经支付了款项,故应当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向上诉人做出过明确表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故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7条,是错误的。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及录音证据,被上诉人也没有否认该两项证据的真实性,上诉人的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是错误的。
律师忠告,好多当事人以为有了欠条就能简单的胜诉,往往不聘请律师就进行诉讼,这样的法律风险就是被告的反驳和反证是原告想不到,原告又缺乏当庭随机应变的能力,所以本来可以胜诉的案件,结果却是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