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齐某某提交的有关证据和陈述,可以认定**律师事务所与知产代理公司系关联单位,以知产代理公司名义支付齐某某工资,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为齐某某缴纳社会保险,齐某某为两单位均提供劳动,属于混合用工的形式,则齐某某不仅与知产代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亦存在劳动关系。
从目前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实际判例都可以看出,我国现在是有条件的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律师建议,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混合用工的情况较普遍,一旦遇到劳动纠纷,劳动者很有可能选择有赔偿能力的关联企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另外,本案中劳动者是人力资源主管,本身就负责与单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其他劳动者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唯独其本人未签订,指其中有其失职或故意之嫌,法院支持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有失公正。用人单位应该设专人负责公司高管以及人力资源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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