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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勇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8日 1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蔡XX,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广东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蔡XX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XX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同属潮汕人,被告是原告高中三年的同班同学。2019年11月,被告向原告声称淘宝双十一活动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钱,原告分别于11月4日、11月5日和11月10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的中国XX银行账户转账7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还款,被告于2020年8月29日、9月1日、9月16日合共还款本金10000元,此后就再也没有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周X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没有提交证据且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以上证据不存在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证据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蔡XX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11月5日、11月10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周XX尾号8503账户合共转账70000元。

诉讼中,蔡XX提交了其与周XX在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两人聊天内容包括了两人之间相互转款,其他聊天主要内容如下:2019年11月4日,周XX向蔡XX发尾号为8503的工商银行账户信息,并说:“你有就转3给我,然后我要不用到我就转还给你。”;2020年1月13日,周XX说:“可以再缓缓不?可能得年后,我看下年前能追的到一些不,然后给你,我这个我到时直接1万算150一个月利息给你。”蔡XX回复说不用利息;2020年2月12日,蔡XX催周XX还款,周XX回复1号左右最少给5以上;2020年3月3日、6月28日、7月2日、7月26日、7月30日、8月2日催周XX还款,周XX以各种借口拖延;2020年8月29日蔡XX催周XX还款,周XX微信转款6000元;2020年9月1日蔡XX催周XX还款,周XX微信转款3500元,另说:“那我这个月看看能不能给你1万元到15000,下个月给你25000,最后一个月20000。”蔡XX回复好的;2020年9月16日,周XX微信转款500元;2020年9月27日、10月5日、10月6日、10月11日、10月15日、10月16日、10月31日、11月11日、11月23日、12月7日、12月9日、12月15日、12月17日催周XX还款。

本院认为,周XX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到庭参加诉讼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蔡XX与周XX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本院认定周XX于2019年11月向蔡XX借款70000元,两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周XX借款后向蔡XX归还借款10000元,本院认定周XX尚欠借款本金60000元至今未还。蔡XX与周X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蔡XX自2019年2月开始不断催周XX还款,周XX至今尚未归还尚欠的借款给蔡XX,蔡XX主张周XX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从本案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蔡XX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蔡XX。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0元及诉讼保全费640元,由被告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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