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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杨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周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3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广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3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2019年10月24日向上诉人送达《通知书》,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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