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国彪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7日 7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张X(男方)与王X(女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未一并处理。双方结婚之后张X办理了数张信用卡供夫妻生活消费使用,在婚姻期内,因意外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张X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张X的信用卡全部是由王X在使用,截至2018年7月,张X信用卡未还欠款共计31万余元,张X承认双方之前确实有共同刷卡消费产生的欠款,但是31万的欠款还是另张X无法接受,当张X查询账单之后才发现王X长期使用张X的信用卡进行大额消费,经常在南京XX、新百商场、珠宝店、星级酒店等场所刷卡,金额少则单笔几千,多则单笔四五万,这完全超出了王X日常生活必要的支出,另张X无法接受,遂要求王X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但王X拒绝。
张X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经本律师逐一检查核对张X的信用卡账单,确认张X信用卡所欠31万余元中至少有18万元系因王X个人大额消费导致的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剩余13万左右为夫妻共同债务,张X只需要承担其中一半。对于张X的主张,王X抗辩上述大额消费不是王X所为,其只需要承担3万元左右的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王X的抗辩,本律师通过搜集张X与王X的沟通记录,确认了张X的信用卡一直由王X保管使用,王X主张大额消费不是其所为没有任何证据。
本案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张X明下信用卡31万余元欠款中有18万余元属于王X个人债务,由王X承担还款责任,其余13万余元为双方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律师点评】
1.本案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将婚姻关系内产生的债务认定成为个人债务,而且还是将男方名下信用卡的部分债务认定为女方个人债务。
本案虽然发生且判决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但是判决结果依然是符合民法典精神的,现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在婚姻关系期内,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是:共债共签(双方共同签字),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追认,单独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举证证明一方举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原则上一方负债,除非是另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否则就属于个人债务。
本案中,张X的信用卡由王X使用,对于信用卡的欠款,如果根据信用卡账单欠款是用于家庭生活所需,比如买衣服、日常交通、购买居家必需品、正常餐饮消费等,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应被认定为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当然就属于共同债务。但是根据本案的信用卡账单,除了一部分欠款系张X与王X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消费所欠,大部分欠款都是王X在单独生活期间进行的远远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单笔几千、几万的账单也根本无法使人信服是用于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对于由这些账单产生的债务,因为张X事前不知情、事后不追认,只能认定为刷卡人的个人债务,在本案中也就是王X的个人债务。
2.本案要将张X名下特定债务认定为王X个人债务的另一个必要因素就是要能够让法院确信张X的信用卡由王X占有使用。
幸好本案中张X保留了与王X的诸多沟通记录,根据记录可以让法院相信张X的信用卡是由王X在占有使用,最终才会支持张X的诉讼请求。如果没有证据的话,本案恐怕就是另外一个结果。
【律师建议】
1.对于债权人,如果是向夫妻双方出借资金的话,一定要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这样才能避免之后产生纠纷时,无法主张夫妻共同还债。
2.对于夫妻,如果是一方因个人原因欠款,建议另一方要固定相关证据,可以说明一方欠款的原因,以免被动承担债务;如果确实因家庭生活所需要对外借款,也建议双方共同签字,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