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国彪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6日 4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张某与王某的母亲在2014年8月结婚,2019年1月离婚,2014年之前王某已成年。2011年张某曾购买10万元保险,保险期满后张某于2016年7月领取期满金11万余元,同月,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支付10万元。王某曾在微信聊天里提到“第一期获息1万5,第二期获息1万8,您在核对一下,第二期明年三月结算利息”。
后张某向法院起诉主张该10万元为向王某的借款要求王某返还,王某抗辩称1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其他法律关系,且双方为继父子关系,10万元应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生活款项,但法院最终认为该10万元为借款,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虽然只是一个小金额的民间借贷,但是涉及的问题却很典型。
1.张某在婚姻关系内向外人出借款项,该债权是夫妻共同债权还是张某个人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1063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本案中,虽然张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获得保险收益金并对外出借,但是该保险收益是在婚前张某个人购买,虽然再婚后转化为收益,但该收益应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的转化,仍属于张某个人财产,所以张某在取得该笔款项之后没有其他转入转出行为而是直接出借给第三人,应被认定为是将个人财产对外出借,属于个人债权。
2.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继父向继子转账能否认定属于家庭成员间生活消费赠予?
家庭成员之间,虽然会存在生活消费的赠予,但一次性较大金额的转账也并非常态。而且本案中,张某与王某母亲结婚时王某已经成年,双方没有任何抚养与被扶养的事实发生,所以双方无论从感情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没有达到让人信服的亲子关系。所以,对于王某的抗辩,法院并没有采纳。
3.民间借贷案件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如果让法院支持借款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债权人仅有转账凭证,债务人一旦有其他理由足以让法院认为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则债权人就需要对借贷关系进行进一步举证,对于债权人来讲风险很大。本案中,张某虽然没有借条,但除了转账凭证之外,还有一些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帮助张某赢得法院的信任,而本案王某自始至终只是进行口头抗辩,没有提出任何足以动摇法官的理由和证据,所以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张某的观点。
【建议】
1.作为债权人,尽量不要以现金的形式出借资金,除了要求债务人写借条,还要保存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这样在打官司时才能减少自身风险。
2.作为债务人,一定要按时还款,如果确实有困难不能及时还款,建议要积极和债权人协商延期还款并签订书面的还款协议;如果有还款行为,建议也要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还款,并要向债权人进行确认,债务还清之后,也要拿回并销毁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