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国彪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6日 6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某公司成立于1994年,2014年1月4日,张X通过某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加入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但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2016年9月,张X出具委托书,委托林XX、汪X代表张X行使股东权利。林XX于同年10月向该公司发出《申请》,请求:1、查阅和复制被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2、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公司自收到本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张X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配合张X行使股东知情权,公司抗辩称因未召开股东会,也没有设立监事会,所以不存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张X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张X本人没有查阅的书面请求以及说明查阅的目的,公司法和章程中也没有规定股东可以委托第三人查阅,张X查阅会计账簿和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张X在2014年才成为股东,无权查阅2013年的资料。
本案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张X作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且张X委托了案外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向公司发出书面《申请》,符合法律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最终法院支持了张X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股东如何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该法律规定,作为公司股东,是享有法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股东可以直接要求公司配合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公司不能决绝;对于会计账簿,股东只能查阅不能复制,而且要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公司认为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查阅并给与书面回复。
本案中张X作为公司股东,当然有权利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等资料,而且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但是公司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却拒绝配合。公司主张是因为书面申请并非张X本人提出,但是张X已经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是可以代被委托人行使权利的,公司这一抗辩理由没有任何依据;关于公司称张X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资料,张X无权查阅也同样无任何依据,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权利之一,是公司股东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重要信息的权利,当然包括了解公司历史上的所有信息,如若后加入公司的新股东不能查阅加入之前的公司相关信息,势必导致股东利益保护的不完备,也不符合正常的投资与经营逻辑。所以本案中张X的诉请得到了法院全部的支持。
【律师建议】
1.作为公司,应尽量保障股东正常权利的行使,只有股东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合作,才能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当然如果确实有股东以行使股东权利为由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同样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作为股东,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诸多权利,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当股东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时候,也可以依据法律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