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国彪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5日 11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张某于2006年8月入职甲公司,自2018年9月起,甲公司长期拖欠张某工资。后张某于2019年4月委托律师向甲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因为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张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5万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如果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员工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以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时间限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张某以律师函的名义向单位书面提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单位支付经补偿金的情形,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
【律师建议】
1.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劳动者的报酬并缴纳社保,如果有违法行为,就要付出支付补偿金的代价。
2.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应保留与单位之间的书面材料,当单位存在损害员工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注意一定要向单位书面告知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不告知原因直接离职或者在离职时是以个人原因为由离职,那么在后期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将面临不被法院的任何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