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国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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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发布者:崔国彪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5日 2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张某于2004年入职甲公司,后双方于2012年起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起,甲公司长期拖欠张某的工资,20194月,甲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因张某在外从事与甲公司类似业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公司《员工手册》,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劳动关系。

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经过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共计200余万元。

【律师点评】

1.本案涉及的第一个法律问题是单位以员工在外从事同类业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第一,本案中双方签署了不止一份劳动合同,在其中一份劳动合同内有相关限制性约定条款,但是该条款文字有明显涂改痕迹,且单位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故法院对该限制性约定不予认可;第二,单位试图将张某认定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为由约束员工,但是法律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是有明确规定的,本案中员工的工作岗位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范畴;第三,公司在审理中拿出员工手册,以员工手册约定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合法,但是该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司向员工送达过员工手册,故这个员工手册不能约束员工;第四,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应该通知工会,但本案中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将解除是由通知过工会。综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2.本案涉及的第二个法律问题为如何计算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金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87条的规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每工作满一年,单位需要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本案中,员工自2004年入职到2019年被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单位赔偿了员工36个月的工资。

【律师建议】

1.作为用人单位,应完善劳动合同条款,保障用人单位利益的同时,也不能限制员工的权利;员工手册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通过召开员工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的方式通过员工手册,并确保员工签收员工手册;对于没有过错的员工,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最好采取协商的办法解除,而且解除劳动合同应将解除是由通知工会。

2.作为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除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外,应注意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等重要材料,一旦遇到纠纷,要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工资水平,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15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执业期间,除为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