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云锋律师
吴云锋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2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湖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代理张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取得缓刑

发布者:吴云锋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8日 25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屠某,男,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云锋,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屠某,男,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男,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男,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男,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2008年10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屠某、张某、屠某、冯某、沈某、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起,被告人屠某、张某、屠某、冯某、沈某结伙出资在本市南浔区某店面内摆放赌博机,以现金兑换分数的形式招引他人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约26000元。

2015年12月,被告人沈某作为“股东”加入,与被告人屠某、张某、屠某、冯某、沈某共同经营该赌场,并增设了赌博机,同样以现金兑换分数的形式招引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沈某加入后至2015年1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该赌场从中非法获利约24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该赌场扣押现金11300元、赌博机2台。被告人屠某、冯某、沈某、沈某于2015年12月3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屠某、张某、屠某、冯某、沈某分别向本院退缴赃款7000元,被告人沈某向本院退缴赃款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屠某、张某、屠某、冯某、沈某、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记分照片,证人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张某、屠某、冯某、沈某、沈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屠某、张某、屠某、冯某、沈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屠某、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分别从轻处罚。被告人屠某、冯某、沈某、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屠某、冯某、沈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沈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屠某、张某、屠某、冯某、沈某、沈某已退缴赃款,酌情分别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屠某、张某、屠某、冯某、沈某、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七、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赌博机2台予以没收;各被告人向本院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浙江共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吴云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作风稳健、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浙江共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5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