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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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某X犯故意伤害罪一审,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

发布者:吴云锋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1日 578人看过 举报

2023-04-21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X,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系被告人某X的叔叔)因琐事在本市某门外,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被告人某X见状,便上前帮忙,将被害人按倒在地,继续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右侧下颌骨骨折达到轻伤二级程度。

案发后,被告人某X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协议约定的赔偿款145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病历资料,证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X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某X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分别从轻处罚。被告人某X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分别从轻处罚。被告人某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某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浙江共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吴云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作风稳健、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浙江共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5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
浙江共行律师事务所
1330520********81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