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X,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后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6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某X及其辩护人吴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某日-某日许,被告人某X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至银行ATM机上,帮助支取他人通过电信诈骗手段从被害人处骗取的人民币共计88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某X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表示没有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收条及谅解书、银行流水、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X单独或者结伙被告人被害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某X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分别惩处。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4000元,被害人表示对两被告人予以谅解,据此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某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吴云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