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云锋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1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锡XX公司与桐乡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桐商初字第530号 原告:无锡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桐乡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 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原告无锡XX公司诉被告桐乡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1日、7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于同年7月30日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1170.50元,由原告无锡XX公司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