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九江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X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明,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410518664,特别授权。
被告:王X
原告九江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王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益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章明、被告王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九江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6000XX号);
二、案涉XX园第X幢X1单元7-1803号房屋由原告九江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合同原价506667元予以回购,该房屋归原告九江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三、驳回原告九江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96元,减半收取4498元,由被告王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