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主张不当得利,需有符合法律要件的形式及内容。案涉290000元放入被上诉人万XX62×××15账户,是经过上诉人的合伙人共同商议同意且经上诉人决定的。本案诉讼过程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款放入62×××15账户,是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代为保管。至今合伙人未重新商议该款的保管事宜,上诉人亦未主张解除委托,故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有关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该款应放何处保管属上诉人内部管理事宜。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有侵吞公款的行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该事实主张亦不属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已当庭向上诉人释X由其向相关部门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