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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9年12月11日 | 发布者:章明 | 点击:97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公诉机关九江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X鹏,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章明,江西...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九江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X鹏,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章明,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X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赣040X刑初15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汪X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6年下半年,原审被告人汪X鹏对气枪产生了兴趣,从网上的一家店铺购买了气筒两只,从另一家网上店铺购买了钢管两只,并购买了迷彩胶布两卷、钢珠若干、螺丝和卡子等物品。原审被告人汪X鹏收到上述物品后,使用上述工具自行组装成两把气枪。经鉴定,上述两把气枪枪口比动能分别为44.90焦耳/平方厘米、41.30焦耳/平方厘米,为2支自制多冲压式滑膛气步枪,均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结构完整,均能发射直径≤8mm的弹丸,两把气枪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定义。

上述事实,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支气枪)、扣押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及抓获经过等书证、原审被告人汪X鹏的供述、枪支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原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汪X鹏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枪支零配件,并组装成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原审被告人汪X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审被告人汪X鹏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依法扣押的压缩气枪2支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本院认为,上诉人汪X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枪支零配件,并组装成枪支2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上诉人汪X鹏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对上诉人汪X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2018)赣040X刑初15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即上诉人汪X鹏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扣押的压缩气枪2支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二、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8)赣040X刑初15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上诉人汪X鹏有期徒刑三年。

三、上诉人汪X鹏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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