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5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XX、潘XX、齐XX及第三人福建瀚榕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
原告与第三人曾因合同纠纷,经浦东法院调解,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XXX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规定第三人需支付原告人民币357,769.68元,分两期支付,若未按时足额履行,需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且原告有权对剩余全部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调解书生效后,因第三人未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沪0115执XXXX号。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多种措施但未发现第三人有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23年9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原告查阅第三人工商内档发现,其注册资本1,000万元,林XX认缴50万元,潘XX认缴850万元,齐XX认缴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70年,至今三位出资人分文未缴,且第三人存在非法减资情形。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在第三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下,三位被告应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于是向法院申请追加三被告为被执行人,但被法院驳回,遂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辩称出资期限未到期,第三人仍正常经营,有稳定现金流,未具备破产原因,且林XX于2023年7月11日才成为公司股东,晚于债务形成时间,原告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第三人的合同纠纷调解过程及执行情况如上述。第三人成立于2023年8月10日,现登记股东为被告潘XX、齐XX、林XX,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70年8月9日前。截至庭审辩论结束时,原告未对第三人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认为,虽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本案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即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因此,虽三被告认缴出资期限未到,但原告可依法追加三被告为被执行人,并在各自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追加被告潘XX、齐XX、林XX为(2023)沪0115执X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分别在其未缴纳的8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2023)沪0115民初XXXX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对原告的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被告林XX、潘XX、齐XX共同负担。
回顾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我有以下几点总结和反思:
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是关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各种特殊情况的适用条件,才能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突破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诉讼策略。
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充分的证据是支撑诉讼请求的基础,在这个案件中,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工商内档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我们的主张。
要关注法律动态和司法实践的变化。法律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司法实践也在不断变化,作为律师,要及时了解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运用法律为当事人服务。
坚持和耐心是律师必备的品质。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挫折,但我始终坚信法律的公正,坚持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最终取得了胜利。
这个案件的成功办理为我今后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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