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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串联事实交易线索,锁定六十万债权。

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1日 5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

  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法律问题,当一方未履行付款义务时,容易引发双方的争议。本案例围绕上海B水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A餐饮有限公司之间的水产品买卖展开,涉及货款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分支机构责任承担等关键法律问题,对于理解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例详情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B水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A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

  (二)案件经过

  交易往来与欠款产生:2022年11月起,上海B水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A餐饮有限公司xx路分公司建立水产品买卖合同关系,由B公司为xx路分公司的金桂皇朝(紫荆广场店)供应水产品。双方每月底通过微信对账,分公司按月结算货款,B公司根据分公司指示将发票开给A餐饮有限公司。2023年11月起,分公司开始拖欠货款,直至2024年4月关店,期间共拖欠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的货款510,437.62元。

  催款与诉讼过程:2024年4月19日,xx路分公司向B公司转账3万元。2024年5月30日及5月31日,B公司通过微信询问货款情况。6月24日,B公司向对方发送了详细的欠款金额明细。因xx路分公司已注销,B公司认为A餐饮有限公司作为总公司应承担分公司的清偿责任,遂于2024年7月17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餐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0,437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情况:法院受理案件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进行公告送达。2025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时,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发票、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xx路分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xx路分公司注销后,其民事义务应由A餐饮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被告上海A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B水产品有限公司货款510,437元。

  被告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10,4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4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4.38元,由原告负担34.84元,被告负担8,889.54元;财产保全费3,082.18元,由原告负担12.03元,被告负担3,07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例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这为原告要求A餐饮有限公司承担xx路分公司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这些条款用于判定被告未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了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法院依据此规定确定了被告应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利,使案件能够正常审理;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被告履行判决起到督促作用。

  (二)争议焦点及处理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原告与被告xx路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是否应承担分公司的债务、货款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认定等。

  法院处理:法院通过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于被告应承担分公司债务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由A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在货款金额方面,根据双方核对的供货金额及原告的主张确定为510,437元。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原告无法证明交易习惯,法院以原告催款后的合理期间为起始时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合理解决了双方的争议。

  (三)案例启示

  企业在商业交易中,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关键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在交易过程中,要妥善保存各类交易凭证,如送货单、对账单、发票、转账记录等,这些证据在纠纷发生时对于证明双方的交易事实和主张权利至关重要。

  对于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总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方式,避免因分支机构的经营问题给总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当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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