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B,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该公司员工C。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E,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上海XX师。
本案源于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上海XX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6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
(一)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事实和理由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蔡X和王XX无权代表上诉人签署任何金额确认书,被上诉人应举证证明服务价格。
双方从未对付款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且尚未对账和确认债权债务,不应支持被上诉人的利息损失主张。
三、调解协议内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上海XX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承揽款138,487元,具体支付方式为:于2025年7月至同年10月每月25日前各支付34,621.75元。
若上诉人上海XX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任一期付款义务,上诉人应另行支付被上诉人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被上诉人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452.10元,减半收取计1,726.05元,财产保全费1,308元,合计3,034.05元,由上诉人上海XX公司负担,该款项上诉人应于2025年10月25日前直接支付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069.74元,减半收取1,534.87元,由上诉人上海XX公司负担。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审理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案件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