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3日 8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房价上涨卖家毁约 法院判赔40万元
案情概要
2015年11月10日,韩某买家与许某卖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许某以人民币220万元向韩某出售上海市浦东新区龙居路某房屋,并约定了合同标的、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交易条件。韩某共计向许某支付了房款120万元,剩余尾款100万元于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支付。2016年3月11日,许某以房价上涨为由,明确告知韩某要解除双方的居间协议。2016年3月12日,许某通过其妻子账户将120万元退回给韩某。韩某遂将许某起诉到法院,认为居间协议已由许某单方违约解除,要求许某向自己赔偿房屋增值差价损失60万元加定金10万元,共计7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解除;许某赔偿韩某损失40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协议,就房屋坐落、房屋总价、交易条件、违约处理等做了明确约定,但未约定过户时间、交房时间。尽管如此,双方对房屋买卖的事实已经确认,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已经具备,至于未约定部分,可根据双方实际履行、交易习惯等再行确定。此外,原告已支付过半房款,对剩余房款的支付时间双方也已协商确定,房屋买卖已处于事实履行之中,所以法院认定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后许某以系争房屋为共同同有,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许某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韩某轻信被告有权出售房屋,事后也未催告共同共有人进行追认,交易过程中其也有相应过错,故法院酌情由许某赔偿韩某40万元。
律师提示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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