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112民初13374号
原告:A,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B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A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B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 王蓓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A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