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法定代理人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上列六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上诉人A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A是B母亲,A、B、C是D哥哥,A是B的妻子,A是B前妻,A是B已故姐姐C的儿子,
上海市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是公有住房,1995年3月23日,铁道部第四工程局与A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约定A出资购买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后A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1995年间,该房屋内有下列人员户籍:A、B(C女儿)、D、E、F、C,1996年11月9日,A向B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A收到B给付的房屋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00元,A应搬离涉案房屋并与涉案房屋无关,2000年5月,A与B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A给付B房屋补贴款75,000元,2000年12月10日,A报死亡,A生前留有遗嘱,遗嘱载有涉案房屋由A继承的内容,2000年12月13日,A、B、C、D、E签订“关于共同赡养母亲的协议书”,就五子女共同承担赡养母亲的职责并根据A遗嘱“房屋产权归B所有,子女必须孝敬母亲,方可拿到房产权”所述,确认涉案房屋暂不出售,待A百年之后再由子女共议等事项作了约定,
2014年9月,A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其认为基于94方案的规定及A已对B、C作了补偿,A应当拥有涉案房屋大部分产权,故请求判决:确认A享有涉案房屋80%所有权,
原审审理中,A称其基于94方案主张权利,继承纠纷在本案中可不予涉及,对此,A等人均无异议,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A生前留有遗嘱,涉案房屋由A继承,对此A并无异议并于2000年通过签署协议书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遗嘱效力及涉案房屋的权属,现A又基于94方案的规定主张涉案房屋的大部分所有权,A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对A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对A要求确认其享有上海市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80%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对遗嘱未作严格审查和合理认定,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为A一人是特定住房政策导致,原审法院对相应收据、民事调解书、协议书等事实未能作出符合生活常理的审查认定,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A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A、B、C、D、E、F共同辩称:G的遗嘱合法有效,各方一直对此无异议,赡养母亲的协议中的约定措辞不当,内容不能等同于A可取得涉案房屋80%产权,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A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A本人在“关于共同赡养母亲的协议书”上签名,应当视为其对协议内容的认可,该协议签署时间为2000年,协议中明确表述了A的遗嘱内容,故现A基于94方案的相关规定,主张涉案房屋的产权,显然超过相应期限,此外,从协议内容而言,对涉案房屋的处置已有了较为明确的约定,A亦作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现A提起本案诉讼,与该协议的约定相违背,综上所述,本院对A基于94方案相关规定主张涉案房屋80%所有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徐 江
代理审判员 姚 跃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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