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燕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618511323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从一审到二审的维权之路: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关键证据

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1日 2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B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A,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经过

  一审情况

  张A诉求:张A向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沈B,请求判令沈B支付货款196,000元,并以19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95倍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沈B经营饭店,张A向其供应蔬菜等货品。2019年9月,沈B曾通过微信向张A下单。

  2021年2月24日,张A通过微信向沈B发送各月货款数额。2月27日,张A微信催款,沈B次日回复“酒多了,稍等”。3月1日,沈B微信称转账受限,3月2日转账3,000元,3月13日又转账3,000元。每次转账后张A都更新剩余货款数额。张A还多次微信、电话催款,沈B曾回复“我抓紧的,理解一下”等。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张A提供的证据可确认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确认沈B尚欠张A货款196,000元,且沈B确认2021年3月1日后除两笔转账外未再支付。对于张A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依法支持按照一年期LPR加计50%计算。

  判决沈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A货款196,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本金19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支付张A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情况

  沈B上诉理由

  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应提供买卖合同,且送货单未签字,不能按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判定数额。

  认为一审法院不能仅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裁判依据。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张A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蔬菜价款、对账、催款、转账等内容,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可认定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张A曾询问对账情况,沈B未反馈,且张A持续催款,沈B转账未对数额提出异议,同时张A提供了送货单。沈B虽对数额有(此处原文档可能缺失部分文字,但根据上下文不影响理解为: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等情况)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也未明确对哪些价款有异议。所以沈B以未经对账为由不支付货款缺乏依据。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上诉人沈B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贾燕律师 已认证
  • 15618511323
  •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5.7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8次 (优于96.4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64次 (优于99.5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9869分 (优于97.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98篇 (优于99.85%的律师)

版权所有:贾燕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87382 昨日访问量:32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