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志军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07361918
咨询时间:08:00-20:59 服务地区

湖南XX公司因与常德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付志军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6日 9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龙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湖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德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2民初9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XX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委托代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上当时签订合同系采取邮寄方式,现已无法确定合同实际签订地,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合同中载明的签订地“常德火车站汽车城”实际上系被上诉人起诉前自行填写,并非在合同签订时所填。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约定管辖不明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实际交货地点长沙县,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长沙县人民法院。
常德XX公司答辩称,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理由是: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合同签订地是在常德火车站汽车城,且该合同也是由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上诉人称签订地点是由被上诉人事后填写,没有证据证明。2、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也是在常德。
本院经审查查明,常德XX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展示车保证金130000元及利息23400元,合计153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差旅费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等。根据常德XX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本案系合同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委托代销合同》约定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甲乙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常德火车站汽车城。该管辖协议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提出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合同中载明的签订地“常德火车站汽车城”实际上系被上诉人起诉前自行填写,并非在合同签订时所填,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之规定,案涉合同的签订地应认定为双方约定的常德火车站汽车城。
综上,湖南XX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聂 敏
审 判 员  欧贤刚
审 判 员  郭 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颜XX
书 记 员  李XX
付志军律师 已认证
  • 15207361918
  • 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7.5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3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54分 (优于85.6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篇 (优于98.03%的律师)

版权所有:付志军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5408 昨日访问量:7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