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被告杨XX,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XX,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杨XX、杨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欧阳毅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