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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XX与张XX、许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付志军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0日 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易XX。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许XX。
原告易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XX、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绍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许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19日,被告张XX向原告借现金7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
被告张XX书面辩称,我实际两次分别向原告借款19000元、28500元用于打牌,双方口头约定借款金额算50000元,借款期限为5天;如未按时还款,则按日20%计息。我因故未按约定还款,原告于2012年2月19日要我打了一张70000元的借条。
两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2012年2月19日,原告向王XX借款40000元,加上自有资金30000元,合计70000元,借给被告张XX。被告张XX出具了借条,未约定利率和期限。
被告张XX辩称实际借款金额只有47500元、且借款用于打牌,但被告张XX未举证证明。
2014年4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民信息检索单、借条、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XX辩称实际借款金额只有47500元、且借款用于打牌,但被告张XX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XX向原告借款7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当归还。本案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许X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易XX借款本金70000元。
若被告张XX、许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张XX、许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绍铭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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