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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罗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付志军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2日 5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XX,湖南XX律师。
被告罗X,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XX与被告罗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准予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罗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其中生活费为1500元/月,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给付);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要点:1、为了家庭圆满及小孩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2、今后,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以促进与原告的夫妻感情良性发展。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黄XX与罗X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4年9月5日在长沙县黄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5年4月27日共同生育一女罗XX。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发生争吵。
2、双方均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中XX路农博中XX、绿色食品城门面一间(产权证号码710XXXX5406),该门面尚有按揭贷款未结清。另有XXX一台。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结婚、共同生育一女,说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现夫妻发生争吵,主要是夫妻沟通不畅所致,现被告有改善夫妻关系的愿望和信心,只要双方相互理解与包容,就分歧问题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综上,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XX要求与被告罗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卜俊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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