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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与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付志军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0日 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彭X。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被告谭XX。
委托代理人段XX,长沙市天心区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彭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谭XX(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苏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段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左右相识,当年年底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谭XX。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大男子主义,对原告不关心,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义务。小孩两岁前,一直是原告独自抚养小孩,小孩两岁后在汩罗的外婆家生活,原告经常回家看望小孩,但被告从小孩两岁开始便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甚至故意隐瞒婚前曾生育一女的事实。原、被告因感情不和早已分居多时,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被告曾拟定离婚协议,因抚养费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综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谭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离婚理由完全与事实不符,2010年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发现原告仍与前男友保持恋人关系,在被告的强烈要求下,原告才极不情愿的退还了前男友的订婚彩礼,并承诺与前男友断绝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便发现原告脾气暴躁,不做家务,喜好打麻将,被告本想结束这段恋情,因原告以怀有身孕为由拒绝断绝恋爱关系,被告才同意与原告结婚,并支付结婚的各项费用若干。小孩出生后,基本上是被告及其家人抚养小孩,原告既不支付小孩生活费用,又不带小孩玩耍,甚至拒绝被告的父母抚养小孩。原告无理拒绝被告探视小孩,为此事还惊动了110。综上,为了小孩的身心××出发,被告愿意忍受原告的种种恶习,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谭XX。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两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发生争吵,致使夫妻之间产生隔阂。原告遂于2015年7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长沙市赤岗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出具的且经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XX盖章的居住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两年来,双方虽因性格差异等原因产生摩擦,但其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现被告为了给小孩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而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理解,相互包容,调整与对方相处的方式,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家庭稳定及保障小孩××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彭X要求与被告谭X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苏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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