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区别于一般商品房的房产类型,因其具有的经济性、保障性等特点而广泛存在于城市生活间,但就目前房产交易市场滥砍,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问题层出不穷,本文将就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梳理,以供大家了解。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其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及过程
1、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 因经济适用住房系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故其与市面上一般商品房买卖交易条件不同,其具有更为严格的交易条件。不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要由市、县人民政府限定,且该住房的供应还要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58号文件的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过程。
①获取申请资格。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②审核。审核单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③公示。
④轮候。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面积规定。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及产权性质
1、产权登记。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在产权证明书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2、产权性质。购房人买卖经济适用房拥有有限产权。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1、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含义。根据《恩施州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处置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行为。
2、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条件。
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3、恩施州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具体规定。
①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的,产权人应当按照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差价的30%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已补交差价款的超面积部分不再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时,由税务部门按照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确认销售收入,计征相关税费。
②准予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产权人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书面通知向国土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③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中所发生的契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交易登记费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后,房屋性质变为普通商品住房,土地性质变为出让土地
五、经济适用住房能否继承问题
除买卖外,经济适用房是可以继承的,且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1、根据《恩施州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存在以下规定:
①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时,因继承、遗赠、离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仲裁机构裁决等原因需上市交易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继承人、受赠人等(以下统称受让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继承公证书、遗赠公证书、离婚证书、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
②因继承、赠与等原因转让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如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暂不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如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政府回购,也可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足价款后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购家庭不得再购买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已缴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转移至新的房屋所有人。
六、经济适用住房能否出租经营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因取得完全产权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故在未满5年的时间之前,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上一篇
唐某明与田某共有合同纠纷下一篇
368人看过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据有那些
319人看过合同免责声明是什么?
243人看过委托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是怎样的
453人看过唐某明与田某共有合同纠纷
379人看过廖某与廖某操、谭某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396人看过 蔡某与刘某、贺某租赁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