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免责声明是什么?
一、合同免责声明是什么?
合同免责理由也就是合同免责条款,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担负违约责任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是有不可抗力因素、货物自身的自然特性、货物的合理耗损及债权人的过失。
二、合同免责的条件
1、不可抗力因素:《合同法》第117条明文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合同的,依据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一部分或全都免去责任,但法律另有明文规定的之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产生不可抗力因素的,无法免去责任。本法所指不可抗力因素,指的是无法预知、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自身的自然特性、货物的合理耗损:《合同法》第311条明文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担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实货物的损坏、灭失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货物自身的自然特性或合理耗损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失导致的,不担负损害赔偿责任。
3、债权人的过失:《合同法》第311条明文规定、第370条明文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疵点或依照保管物的特性需采取独特保管措施的,寄存人理应将相关情况告之保管人。寄存人未告之,导致保管物受损害的,保管人不担负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为此受损害的,除保管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而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之外,寄存人理应担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免责声明无效的情况
1、显失公平的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明文规定:格式条款具备本法第52条和第五十三条明文规定的情况,或出示格式条款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文无效。这类显著免去自身责任或显著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导致了当事人实际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公平,也便是显著失去了公正即显失公平,务必确定其无效。
2、以各种各样方法、手段定立的免责条款,危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权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骗、威逼手段、恶意勾结或以合法方式遮盖非法目的,定立合同中开设的免责条款,危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权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示注意和详细介绍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自于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而开设些免去自身责任的条文,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示,也并不向对方当事人做出任何详细说明,导致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懵懂懂签约,要么迫不得已接受其条文,这明显是不公平的,因而,合同法要求出示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示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关免去自身责任的相关条文,并对此条文的本义做出详细介绍,在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认同后方能起效。有意不提示注意或做出详细说明的,则此条文无效。
4、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文无效
对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与特殊保护的,并从整体社会权益的角度来考量,假如准许免去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就无异于放任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类方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并且结合实际,这类免责条款同样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正意思相违背的。因此务必加以以禁止。结合实际,此种免责条款大多数发生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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