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提供了以下证据:
(1)通过拨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与其催款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称受路某委托处理其欠款事宜,并称路某的融资租赁合同不见了,目前准备归还欠款,就有关合同事宜进行确认,引导对方把原被告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及原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事实陈述出来,使其陈述的内容与目前我们扣款的事实内容在时间及金额上匹配,并全程录音;
(2)调取路某9期支付租金的凭据;
(3)提交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催款的律师函;持有以上证据然后在法定期限申请法院到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调取原被告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原件及调取原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原件。
提交该调查取证申请后,法院绝不可能会亲赴当地去调取该组证据,而且就目前证据来看,可以初步断定本案并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法院应该会给原告做工作,要么让其变更案由要么让其撤诉。裁判结果果不其然,在开庭头一天,法院通知被告目前原告已经于2014年11月7日申请撤诉,并于当日向我方送达了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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