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二级伤残二审终获125万元赔偿
(代理人和撰稿人:贾充昆律师)
案请简介
2009年10月,李某进入XX公司工作,在公司工程部工作, 2014年1月8日下午14点,李某受公司安排到XX设备有限公司进行LD电动单梁起重项目安装工作,工作中不慎踩空,从9米高处跌落,当即昏迷不醒,后同组施工人员将李某送往寻甸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病情初步稳定后转院至解放军昆明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脊髓损伤(T10完全性);2.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3.胸10椎体1度前滑落;4.双肺挫伤并左侧胸腔积液;5.多发肋骨骨折;6.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7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贰级;依赖程度为大部分不能自理;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配置的残疾辅助器具为截瘫行走矫形器、褥疮床垫、坐便轮椅;需肌力训练、保持关节活动范围、运动疗法、站立步态训练、物理因子治疗、中医传统康复治疗、住院康复治疗贰年。
李某受伤后,因XX公司未给李某购买工伤保险,李某只能向被XX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应XX公司拒绝赔偿李某的各项损失,李某只能向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解除李某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
代理过程与诉讼
李某受伤治疗期间,李某委托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贾充昆、何春秋律师作为工伤赔偿的代理人。李某所受伤害虽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贰级;依赖程度为大部分不能自理,但代理人通过详细对李某几次住院病历材料、住院治疗情况等材料梳理分析后,认为因李某受伤时年仅23周岁,伤势严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需要轮椅才能活动;不能进行正常运动,需要长时间卧床,为了防止李某肌肉萎缩和长期卧床导致的褥疮发生,需要配置伤残辅助器具。同时,鉴于李某比较年轻和目前的伤势,如果能够进行康复治疗,对于李某后期身体器官功能的恢复大有裨益,可后期康复治疗的时间、康复费用目前仍无法进行核算。如果不对李某申请作伤残助器具和后期康复治疗的费鉴定,直接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赔偿工伤损失,将遗漏伤残辅助器具费和康复治疗等大额赔偿费用,直接影响李某总的工伤赔偿等费用。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关于<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伤残辅助器具和后期医疗费用需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为此,代理人多次到李某住院医院找主治医生开具治疗证明,并带李某到医院进行伤势复查,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工作。4个月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李某可以配置的残疾辅助器具为截瘫行走矫形器、褥疮床周岁垫、坐便轮椅;需肌力训练、保持关节活动范围、运动疗法、站立步态训练、物理因子治疗、中医传统康复治疗、住院康复治疗贰年。代理人又与李某住院医院协调,由医院为李某出具需两名陪护人员进行照顾及正常康复训练的费用。至此,李某需配置伤残辅助器具及康复治疗要求和费用已经明确。
此外,由于XX公司规模较小,未给李某购买工伤保险,李某又属于工伤二级,如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关于<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向XX公司主张赔偿,那么意味着XX公司可以按月支付李某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并非一次性向李某支付全部赔偿,如果XX公司破产或倒闭,李某的后期赔偿费用将无法得到保障。代理人在综合现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结合李某为农村户籍的情况,决定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行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一次性向XX公司主张工伤赔偿损失,更好的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为李某确定好诉讼策略后,拟好仲裁申请书,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裁判观点
(一)仲裁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 、伤残情况以及住院治疗等情况,同意代理人的意见,支持一次性由XX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由XX公司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4800元、伤残津贴493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2100元、护理费164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22.47元、辅助器具及康复鉴定费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500元、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556981.24元、辅助器具坐便轮椅费19125元、截瘫行走矫形器费2805000元、防褥疮床垫费110500元、住院康复治疗费51155.76元、经济补偿金15950元,扣减李某向XX公司借款,XX公司需支付李某3658699.97元。
(二)一审:X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李某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2015)官民三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公司赔偿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7322.47元、住院康复治疗费51155.76元、辅助器具坐便轮椅费3750元、截瘫行走矫形器费550000元、防褥疮床垫费21667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858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21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375元、辅助器具及康复鉴定费600元,并自2014年9月起按月支付李某生活护理费1826元,自2014年11月起按月支付李某伤残津贴2257元。
(三)二审:由于一审法院未按《云南省农民工工行保险暂行办法》判决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错误的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十年标准计算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明显偏低。代理人及时与李某沟通后,李某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法官在核实李某为农村户口的情况,采纳代理人的意见,本案依法应适用劳动仲裁时《云南省农民工工行保险暂行办法》一次性支付李红兵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劳动仲裁裁决的支持伤残辅助器具费用。法院随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仲裁时支持的残疾辅助器具中截瘫行走矫形器费用较高,法官综合劳动仲裁、一审审理判决结果情况,本着妥善处理纠纷,考虑双发实际情况及整个经济大环境下行情况,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XX公司共计支付李某125万元工伤赔偿(其中同意于调解当日支付80万元),李某最终同意此调解方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2016)云01民终1227号民事调解书,李某得到了XX公司125万元赔偿,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广大劳动者参加工作时一定要让用人单为自己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以防自己受伤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及时保留对自己有利的材料和证据,及时聘请专业处理工伤纠纷的律师帮助维权,由他们为你详细、精准的分析案件情况,选择最好的诉讼策略,如同本案工伤待遇纠纷,如果没有专业处理工伤纠纷的律师前期积极为李某申请残疾辅助器具鉴定并及时制定诉讼方案,李某不可能获得如此高的工伤赔偿,也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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