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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作者:贾充昆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5日分类:劳动争议浏览:1580次举报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撰稿人:贾充昆律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及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劳动关系建立判断标准为用工,劳动合同是证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但并不一定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如双方没有实际建立用工关系,则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劳动者要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有哪些特征呢?

一、事实劳动关系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我们称为“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和工伤认定过程中经常用到的法律概念,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此规定第一次在立法中提出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也表明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没有相关的法律性规定,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的具体认定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出台后,解决了长期困扰认定劳动关系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14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时专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规范件文件,该通知属于对《劳动法》为规范内容的创设性规定,肯定了该通知的作用。前述通知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此条规定成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司法机关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重要依据和标准。

同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5年1月1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一)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资格合法;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人事安排,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适用于劳动者;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此会议纪要也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规定。

二、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主体,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组织成员

合法的劳动者起始年龄一般为年满16周岁(文艺和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和运动员),终止年龄一般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外国人如在我国工作就业,还须取得人社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用人单位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

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紧密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约束,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检查考核等劳动管理;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劳动者出让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给用人单位,从用人单位处获取作为对价的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获得对相应劳动力的支配、使用,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之间存在劳动与报酬交换的合意。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体现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类型与用人单位业务上的高度一致性。

三、那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上述列举的凭证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参照证据

    用人单位若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以留心收集以上证据或是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方面证据(如工作安排记录、请假记录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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