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争斗引起的故意伤害犯罪案
——邻里琐事起纠纷,互殴一伤一领刑
引言
“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诚然,邻里和睦相处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处和谐了,邻里之间便会互帮互助,亲如一家。但如果邻里间发生了矛盾,不妨双方心平气和及时沟通,互相各让一步,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常因生活琐事互不相让甚至大打出手,从而酿成邻里纠纷转刑事案件的悲剧。
在此类案件中,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通常都会有相互打斗行为,致使打斗一方或双方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经鉴定后,如果对方达到了轻伤的损害程度,另一方极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其他犯罪。此时,应该如何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界线?又当如何把握正当防卫条件?互殴双方过错该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唐某和李某系邻居,两家长期存在矛盾,因唐某家排水至李某家门前影响李家出行,导致李家人对唐家人愈发不满。2019年10月12日晚上,李某再次上门要求唐家解决排水问题,两家言语不和,因此发生口角,李某之妻王某因此事与唐某发生口角之争,争吵过程中,王某首先动手抓伤了被告人唐某的鼻梁,进而引发双方推扯倒地,双方脸面部都有抓伤痕迹。李某在察看漏水情况后返回唐某家门口,李某见王某与唐某还在争吵,李某以为唐某之子周某殴打过其妻王某,就先打了周某脸部一拳。此时,被告人唐某为了保护儿子周某,其上前对两人中间进行劝架,意图阻止周某和李某发生冲突行为。但二人还是发生一定肢体冲突,被告人唐某在二人冲突过程中,被李某跘倒在地。李某一直压住唐某左手且咬破唐某的左手手指不松口,唐某疼痛难忍才顺口咬伤李某右耳,李某停止撕咬唐某手指后,双方站立起来后才停止打斗行为,后发现李某右侧耳垂被咬掉。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唐某于2020年1月7日在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拘传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和讯问,如实供述当晚与某家发生冲突打斗事实,并承认自己咬伤李某右侧耳朵的事实,唐某也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代理经过
唐某在刑事拘留之后,其家属依法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师贾充昆律师作为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在详细分析本案案情后,结合该类案件的特点与法院判例认为,第一,本案中唐某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第二,根据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承办律师认为受害人李某及其妻子王某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二人对两家发生的打架行为并造成自身身体受伤负有主要责任。承办律师主要围绕以上两点展开辩护工作。
第一,唐某在本案中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立即前往派出所,其主动供述咬伤李某右侧耳朵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唐某的到案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第二,辩护人认为本案是邻里之间因琐事引发双方矛盾激化,受害人李某及其妻子王俊宝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二人对两家发生的打架行为并造成自身身体受伤负有主要责任,依法可以减轻对唐某的刑事处罚。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四部分第二条故意伤害罪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依法可以减轻对唐某刑事处罚,可以对唐某减轻20%的刑罚量。第三,唐某在被马春林压住左手无法站立,且被其咬破手指流血不松口的情况下,基于保护自身身体免受马春林伤害的紧急情况下,无意咬伤李某右耳耳垂,唐某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裁判观点
对于前述案件事实,被告人唐某当庭均无异议,对指控罪名也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过程中,咬伤被害人右侧耳垂,致被害人受伤达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控、辩双方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并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过当)的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赔偿范畴及赔偿标准予以支持。针对被告方提出后期治疗费不应当在本案中处理的意见,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该项请求有相应的医疗依据及鉴定意见相佐证,本院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本院依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伤情,结合治疗情况及病历资料予以支持;交通费实际确有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可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由被告人承担65%的赔偿责任。
综合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六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由被告人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司法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8项费用。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由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对于该类案件,受害者通常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要求被告赔偿,根据案情以及受害者实际受伤的情况,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去对方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司法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在本案中,辩护律师针对唐某的行为抓住了两个核心问题展开辩护。第一,在互殴且护子心切的情况下,唐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第二,受害人李某是否具有过错?在李某有过错的情形下唐某能减轻多少责任?
首先,关于正当防卫,第一要把握住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实践中,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案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系防卫行为,较之一般案件更为困难,须妥当把握。特别是,不能认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的,就不再存在防卫的空间。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第二,如何划分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的界限?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第三,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要对等。结合以上几点,在本案中,虽然一审法院未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唐某为正当防卫。结合案发情况,李某压住唐某左手不放,并咬破唐某左手手指一直不松口,唐某多次试图挣脱左手站立起来都未成功,左手又难以从李某口中抽出,唐某在疼痛难忍情况下,为保护自己免受李某伤害,其情急之下向被答辩人脸部方向咬去,无意中咬伤李某右耳。辩护律师认为唐某的行为可以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只是超出了必要限度,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
其次,关于受害人过错。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四部分第二条故意伤害罪第四款规定,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以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给予唐某从轻处罚。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中,法院认为因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可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由被告人承担6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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