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引言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职业因为用工的不同,分为了全日制用工及非全日制用工等。非全日制用工即日常所称的钟点工、小时工。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共同构成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种用工形式。那么,怎么区分全日制用工与非前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否能认定为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请阅读下面这个案例:
一、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5年4月1日到进入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某公司指派李某到其承包劳务的某报社印务中心公司从事搬运报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李某每小时工资为32元,每半个月发放一次工资,每月共计支付工资两次。某公司与李某在上班期间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李某缴纳过相关社会保险。2016年6月1日,李某用推车搬运报纸经过下坡路段时,因推车侧翻不慎被压伤左足,导致左足骨折和皮肤撕裂伤。李某受伤后,某公司拒不赔偿李某的各项损失。
二、代理过程
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就拒绝支付,也不愿意支付工伤赔偿。李某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张某遂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贾充昆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为其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代理人通过详细询问李某工作和受伤情况,结合李某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就医病历等材料,认为李某虽被指派到报社印务中心工作,但仍受公司管理和制约,公司虽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公司在未给李某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依法应由公司自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的案情和案件证据材料,代理律师确定本案的诉讼策略,既张某应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其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评定,最后才能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赔偿。李某随后同意此维权方案,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和起诉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李某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李某到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某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申请请求:1、确认李某与某公司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某公司支付李某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0767元;3、某公司支付李某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4195元; 4、某公司为李某补缴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代理人认为:李某于2015年4月进入某公司处从事搬运报纸的工作,工作期间工资按月发放,李某与某公司是劳动关系,但某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各项社会保险,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某公司辩称:某公司答辩称其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的用工性质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为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订立协议,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用工关系。
仲裁院经审理后认为:1、仲裁院认为李某从事的搬运报纸工作具有机动灵活性,该工作性质不符合全天候常态管理的条件且不接受考勤管理。工资口头约定并按工作小时数计发,每15天支付一次,一个月支付工资两次,可以看出李某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其次,某公司已认可李某由其招聘,但某公司未提交关于李某入职的相关资料,故仲裁院采纳李某陈述的其于2015年4月1日入职;2、如前所述,李某与某公司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故李某主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缺乏相关法律依据。3、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李某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相关法律依据。4、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因此,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
据此,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1、李某与某公司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2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四、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赔偿
在仲裁院裁决李某与某公司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后,代理人依法就李某此次受伤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审查后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之后,就李某受伤伤残情况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评定,李某此次伤残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在代理人的帮助下,李某随后对公司提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确认李某与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2、裁决某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5495.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护理费1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12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115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848. 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470.31元、鉴定费300元。
仲裁院裁决过程中,某公司辩称其与李某之间建立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已于2016年6月1日终止,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按照目前用工情况,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办理非全日制用工的参保手续,某公司只能为李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李某不配合办理理赔手续,导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无法报销的责任在李某。
仲裁院认为1、关于解除用工关系的问题。某公司主张李某自2016年6月1日受伤之后就与被中请人终止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但某公司针对其主张并未提交证据子以佐证,仲裁院不予采信。其次,根据李某提交的门诊收费单据及住院治疗等相关材料来看,显示李某受伤之后直在进行伤情治疗和休息,可以看出李某受伤之后和治疗期问均不具备与某公司终止用工关系的基础条件。同时,直至2017年3月2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李某因工伤残等级的书面鉴定结论后,才可以视为李某的工伤程序到2017年3月28日予以完结。因此,仲裁院确认李某与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关系;2、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的问题。仲裁院认为: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款第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某公司并未为李某缴纳过工伤保险费,故李某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应由某公司承担。3、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惠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同时,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应当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开始计算,截止日期以出院证明上记载的需要休息的时间确定。本案中,李某受伤时间为2016年6月1日,出院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且出院医嘱上载明李某需休息3个月,仲裁院认为李某的停工留薪期应为3.5个月4、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2个月。本案中,某公司从未为李某缴纳过工伤保险,故某公司就应当承担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法律责任。同时,本院已确认李某与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解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故某公司就应当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遂裁决:1、确认李某与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关系;2、裁决某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差额2495.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6元、护理费差额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61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2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848.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470.31元、鉴定费300元,合计77154.69元
五、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
前述劳动仲裁裁决后,某公司不服裁决,遂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其与李某于2016年6月1日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2、判令公司不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起诉依据不足,起诉理由不成立,
法院判决同前述仲裁裁决结果完全一致。
一审宣判后,某公司未提起上诉,某公司在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主动与李某协商,李某最终获得某公司支付的工伤赔偿款,自身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六、律师点评
本案在劳动争议类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本案可谓一波三折,在经历两次劳动仲裁及一次判决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终于得到了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者李某从事的工作具有机动灵活性,不接受某公司考勤管理且工资按工作小时数计发,每15天支付一次,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条件。此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鉴于非全日制就业的灵活性,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还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在劳动者构成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受伤其是否可以享受工伤赔偿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的另一种形式,受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据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有权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依法应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本案中,代理人通过详细分析李某的工作情况和现有的证据材料,利用处理过此类型案件的经验,成功的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最大程度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李某的合法权益,李某最终获得某公司支付的劳动赔偿。
9年 (优于51.04%的律师)
1次 (优于73.86%的律师)
1622分 (优于82.82%的律师)
一天内
17篇 (优于97.5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