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充昆律师
专业专注,尽职尽责,全力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
15887829287
咨询时间:09:00-18:00 服务地区

乘客无责,两车司机各承担主次责任的交通事故案

发布者:贾充昆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4日 26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乘客无责,两车司机各承担主次责任的交通事故案

代理人和撰稿人:贾充昆律师

案请简介

2015年12月26日08时52分,辛某某驾驶晋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福昆向由昆明方向石林方向行驶,行驶至福昆线K2503+200M右转弯下坡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驶入对向车道超车过程中,遇对向由余某某驾驶的云A×××××号大型普通客车驶来,双方避让不及,致晋L×××××号车车身左侧中部与云A×××××号车前部相撞,造成云A×××××号车上驾驶人员余某某及乘车人董某一、赵某某、董某二、银某某、杨某某等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石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辛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余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董某一、董某二等人无责任。晋L×××××号车挂靠于XX运输公司运营,余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在执行XX公交公司的职务行为过程,XX公交公司认可应当由余某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均由该公司承担。晋L×××××号车在XX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27天,医疗费共计24433.12元(21415.98元由XX公交公司垫付,自行支付3017.14元)。XX公交公司垫付护理费4050元。云南XX医院出院医嘱载明,原告需加强营养,需专人陪护,建议休息3个月。

原告出院后,原告与几被告方协商赔偿事宜,但各被告拒不赔偿,原告遂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代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两车司机、货车挂靠公司、各方保险公司均不愿意向赵某某赔偿,赵某某于是委托本律师作为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为其主张赔偿。代理人在详细分析本案案情后发现,本案属于乘客无责,两车司机肇事发生交通事故案件,案件中乘客受伤人数较多,需要对提起诉讼乘客的损失一并认定处理;同时,本案涉及多个赔偿主体,包括两车司机、XX公交公司、货车挂靠公司、肇事车辆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由于两车司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各承担主次责任,需要法院对两方的责任比例进行划分,进而确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属于比较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

由于赵某某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赵某谋在本此事故的损失由上述赔偿主体承担责任。同时,肇事车辆均投保交强险和的商业险,XX公交公司、被挂靠公司和保险公司均具备赔付能力。赵某某如能举证自己受伤后各项损失数额,法院就会按责任比例判决保险公司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某在委托本律师之前,已经自行委托鉴定中心作了伤残鉴定和后期医疗费评估,代理人在整理赵某某的相关证据材料后,为赵某某拟写好民事起诉状,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向上述赔偿主体主张经济赔偿,维护赵某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关于“辛某某与余某某的民事责任份额应如何划分”的问题,结合交通事故认定辛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余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的经过辛某某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驶入对向车道超车,余某某未按照操作规程驾驶,本院酌情认定辛某某承担70%的责任,余某某承担30%的责任;关于“XX运输公司与辛某某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XX运输公司认可晋L×××××号车挂靠于该公司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辛某某是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XX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XX运输公司、辛某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XX运输公司、辛某某均未披露是否存在其他挂靠人,如存在其他挂靠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XX运输公司、辛某某可向其进行追偿。

对于“XX公交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应否在本案中一并赔付”的问题,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是XX客运有限公司,本案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相对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属于该公司与被保险人、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并处理的保险仅仅包含交强险、商业第三者保险,故,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赔付问题不在本案中处理。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造成他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其提交的户口册、退休证明,证实其为城镇居民,故该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原告构成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计算为28611元/年×5年×20%=28611元。原告诉讼的护理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结合原告的住院天数27天,其主张4个月的护理期以及护理人员务工工资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并未注明需专人护理,考虑原告属高龄并导致九级伤残,本院酌情将出院后的护理期定为二个月加一个月的住院期间为三个月,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每年56514元,护理费计算得13935元。原告主张的伙食补助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讼的营养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原告提交的出院指导载明“加强饮食营养”,营养费计算为1350元(50元×27天)。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结合原告的伤情、就医治疗的便利程度,酌情支持500元。原告诉讼的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缘由、经过以及导致原告九级伤残的事实,本院酌情支持4000元。原告本次交通事故的各项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24433.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13935元、残疾赔偿金28611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共计75529.12元,鉴定费700元。本次交通事故另外四名受害人董某一、银某某、董某二、杨某某的损失在另案案件中认定,本案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占总损失的比例为24%,董某一、银某某、董某二、杨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占总损失的比例分别为:53%、9%、7%、7%。被告XX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项下按照比例向原告赔付28800元(120000元×24%),剩余的按比例向其他四名受害人赔付。原告的损失75529.12元,扣减被告XX支公司赔付28800元,剩余46729元,因辛某某的责任是70%,故XX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应当向原告赔偿32710元(46729元×70%),剩余30%即14019元由XX公交公司进行赔付,原告支出的鉴定费700元,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由XX公交公司赔偿210元,被告辛某某、XX运输公司连带赔偿490元。该XX公交公司已经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1415.98元、护理费4050元,共计25465.98元,抵扣XX公交公司应向其赔偿的14229元,还有11237元该笔费用实际应由XX支公司应向原告赔付的款项,但已由XX公交公司代为赔偿,故该笔费用由XX支公司在其向原告赔付的费用中直接向XX公交公司支付,故XX支公司直接向原告赔付的费用为50273元(28800元+32710元-1123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原告赵某某赔付50273元,向被告昆明中北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赔付11237元;

二、由被告辛某某、XXXX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原告赵某某赔偿490元;

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复杂疑难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此案的关键在于:

1、辛某某和赵某某各自应承担赔偿责任份额为多少。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抗辩交警认定辛某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辛某某及保险公司只应承担60%赔偿责任,但没有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实。法院根据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两方司机的过错程度及考虑到受损乘客的人数,法院酌情认定辛某某承担70%的责任,余某某承担30%的责任,代理人认为法院的认定赔偿比例是合理的,符合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认定标准。

2、赵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能否得到支持。由于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比较充分,法院经审查赵某某的医疗费票据、病情证明、住院记录,以及户口册等证据后,依法支持了赵某某的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但由于原告赵某某年龄较大,所以支持的残疾赔偿金金额较小,也为支持误工费。通过代理人的工作,法院大部分支持了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和XXX公交公司主动向原告方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方经济赔偿已全部实现。

贾充昆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0年
  • 15887829287
  •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1.0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8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22分 (优于82.8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7篇 (优于97.53%的律师)

版权所有:贾充昆律师IP属地:云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4693 昨日访问量:17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