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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事故中死亡,家属获判支持全额赔偿

发布者:贾充昆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4日 11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意外事故中死亡,家属获判支持全额赔偿

代理人和撰稿人:贾充昆律师

引言

交警大队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是由于驾驶员驾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突发身体疾病所致,故认定此次事故中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此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如按照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肇事驾驶员就无须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吗?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只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进行赔偿,商业险部分可以免责吗?

案请简介

2018年1月22日,杨XX驾驶云A×××××号车载2人由安宁市XXX小区驶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14时21分,当其驾车沿安宁市安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宁市安禄公路K3+900M处时,遇张XX驾驶编号昆明XXX号电动自行车载李XX沿安宁市安禄公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因杨XX突发急性下壁心肌梗死,致其所驾车车身左侧,左前轮胎肩与中心绿化隔离花坛边缘及金属中心隔离栏相撞擦后,由最左侧快速车道冲至右侧非机动车道,车前端右侧与张XX所驾车车后端及张XX、李XX相撞,致李XX现场死亡(死亡原因:李XX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张XX受轻微伤(已另案处理),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杨XX驾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突发急性下壁心肌梗死疾病所致,杨XX急性下壁心肌梗死是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杨XX急性下壁心肌梗死会致其意识模糊、身体机能障碍,在此次事故中杨XX、张XX、李XX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XX、张XX、李XX均无责任。

云A×××××号车车主为杨XX,该车在人保财险春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5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贾XX、贾XX、贾XX、贾XX系李XX的儿子,李XX原配偶已于2015年5月16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杨XX向原告方支付了56060元丧葬费及10000元其他费用。

代理经过

XX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法委托本律师作为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在详细分析本案案情后发现,交警大队虽认定此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事故各方均无责任,但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因驾驶员杨XX突发疾病造成,杨XX对事故发生是负有重大过错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和相关规定,杨XX依法应当对XX母亲李XX和张XX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肇事方杨XX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险,杨XX和保险公司是有赔付能力。

由于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杨XX无责任,故不愿意全额赔偿,本律师因此建议贾XX依法向法院对杨XX及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向而二者主张经济赔偿509008元,已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受理贾XX等四人对杨XX及保险公司提起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综合原、被告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和各方提供的证据,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人保财险春城支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交强险赔付责任是有责限额还是无责限额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的主要目的主要在于分散和转嫁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非机动车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而机动车已采取了必要措施的话,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故意造成,则机动车才能够完全的免除责任,而本案虽然属于交通意外,但是李XX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杨XX所驾驶的车辆撞击所致,李XX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就不能够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本案中杨XX应对李XX的死亡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且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对事故成因的调查结论,是民事纠纷中还原客观事实的证据,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并非民事案件中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交强险作为一种保险责任,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付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事故责任,只要受害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是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造成的,并且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交强险就应当在有限限额内进行赔付,故本院认为人保财险春城支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交强险有责限额的赔偿。

其次,关于商业险是否免责的问题。人保财险春城支公司认为本案属于交通意外,杨XX不负事故责任,免除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三责险第二十六条约定了比例赔付的情形,属于典型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并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保财险春城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据以免责的商业三责险保险条款进行合理提示或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应由人保财险春城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对于原告方的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本案的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的实际情况,故本案的交强险应预留一半额赔偿份额。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死者出生于XXX年XX月XX日,故原告主张本案的死亡赔偿金为402948元,因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2、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本案中,死者的丧葬费按法律规定应计算为47844元,但是杨XX已经向原告方支付了56060元的丧葬费,该费用应包含了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本院不再支持原告的主张。

3、精神损害抚慰金。李XX因本次交通事故而死亡,且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20000元。因原告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中进行赔偿,故该费用优先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贾XX、贾XX、贾XX、贾XX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确定为:死亡赔偿金40294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共计422948元。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给贾XX、贾XX、贾XX、贾XX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死亡赔偿金38232元。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贾XX、贾XX、贾XX、贾XX死亡赔偿金374716元,扣除杨XX已经支付的10000元,还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支付贾XX、贾XX、贾XX、贾XX人民币364716元。

三、驳回贾XX、贾XX、贾XX、贾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疑难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此案的关键在于:

1、如何举证证实肇事方杨XX在此次交通事故案中存在重大过错;2、如何说服法官按民事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认定杨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进而让保险公司优先承担赔偿责任;3、如何举证相关证据证实贾XX母亲李XX在本案起诉前已连续居住、生活于城镇满一年,说服法官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XX的死亡赔偿金,这直接关系本案的最终赔偿金额。

本代理人通过详细分析本案案情,通过向交警部门核实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中的相关依据,代理人发现交警部门存有杨XX的相关病历材料,代理人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依法调取了杨XX的相关病历材料,依法向法庭举证证实杨XX在事发前已经检查出不适宜继续驾车的心脏疾病,法院最终认定杨XX对此次事故负有重大过错,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限额内优先向贾XX方的赔偿。李XX和张XX无过错,不应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同时,通过向相关部门的申请,原告方最终向法院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XX生前已连续居住、生活于城镇满一年的证明材料,法院最终按城镇标准计算的李XX的死亡赔偿金。最终,在原告方的充足的证据基础上,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了原告可以及时获得死亡赔偿,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向原告方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方经济赔偿已全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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